(2013)灵执裁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裁字第1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丁姣,黄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裁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伍丁姣,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瑶族,住灵川县龙头岭村二小区。身份证号:452332196306272739。被执行人:黄启忠,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东卡村15号。身份证号:4523321967032827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伍丁姣与被执行人黄启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黄启忠名下位于灵川县龙头岭二小区的四层楼房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灵川县房权证灵川镇字第201171**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伍丁姣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灵川县房产管理局向本院提交(2013)桂市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证实黄启忠名下的灵川县房权证灵川镇字第201171**号房屋所有权证已被撤销。申请人伍丁姣于2013年8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销申请。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黎爱志审判员 吕桂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唐艳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