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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吴加济与王华姿、余帮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加济;王华姿;余帮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吴加济。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王华姿。被告:余帮坤。原告吴加济诉被告王华姿、余帮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加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