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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周定国与广州三协塑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国,广州三协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周定国,男,1996年4月9日,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江西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三协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本山雅英。委托代理人:谭国好,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定国诉被告广州三协塑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8日以其工作时间未满一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定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邓秀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