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綦恩明与青岛淳金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科,王春梅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2639号原告王忠科,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冷京寿。被告王春梅,农村居民。原告王忠科与被告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忠科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梅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忠科诉称,2012年10月、12月被告王春梅分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2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余款被告拒付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春梅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就本案有关事实口头答辩,被告王春梅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借款金额有异议。2012年中秋节前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未给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时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2年春节前被告偿还原告3万元,剩余7万元没有还清便给原告出具借款7万元的借条,但之前给原告出具的5万元借条没有撤回。2012年春节后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2013年夏天偿还原告5000元,2013年9月30日偿还原告1万元,因此现在被告尚欠原告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被告王春梅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2年12月27日被告王春梅向原告借款7万元,2013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忠科提交的借条二张,被告王春梅提交的银行汇款小票一张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王春梅向原告王忠科借款事实清楚,因此原告王忠科请求被告王春梅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春梅辩称共计向原告借款10万元,但已经偿还原告5万元,对此原告只认可收到被告1万元,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解的该事实,因此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才信。被告王春梅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梅给付原告王忠科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被告王春梅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