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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夏丽丽与刘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丽丽,刘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夏丽丽,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春店乡。被告:刘娜,女,34岁,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原告夏丽丽诉被告刘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丽丽诉称:原、被告是生意上的合作人,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款512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1200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刘娜欠款的事实。被告刘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质证、辩论、陈述权利。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两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经常从原告处购买做纱门用的边布,2012年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512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催要,被告给付29200元,下欠22000元至今未给付。因被告刘娜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刘娜购买原告夏丽丽边布,并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主体合格,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取得货物后没有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当庭承认被告已给付货款29200元,下欠22000元,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22000元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夏丽丽货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夏丽丽承担600元,被告刘娜承担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