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75号原告茹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夏永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