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0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