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9-11-30
案件名称
太谷县阳邑乡黄卦村村民委员会与李东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阳邑乡黄卦村村民委员会;李东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太谷县阳邑乡黄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卦村委)。法定代表人李树山,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李东生,男。原告黄卦村委诉被告李东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卦村委及法定代表人李树山、被告李东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黄卦村委见被告李东生房屋破烂不堪,遂让原告暂住在空出的原黄卦小学教室内。2008年至今,被告李东生一直在外打工,其占用的学校教室一直无人居住,房屋破旧缺乏管理渐成危房。今年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让被告将学校里的东西搬走,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搬出。经阳邑乡司法所调解无效,原告遂诉于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其占用黄卦小学教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自己的房屋破烂不堪不能使用,家庭困难也没有钱盖房,需黄卦村委为其安排落脚的地方才能搬出。经审理查明,2003年时任黄卦村村长的李永福看到被告房屋破烂不堪,遂让被告李东生暂时居住在原黄卦小学的空置教室内。由于学校教室年久失修渐成危房,已不适合居住和放置物品。现黄卦村委有危房改造补助指标,遂决定对该校舍进行修理改造,需被告腾出占用的房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东生与原告黄卦村委双方因各种以前的问题发生争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结束后,黄卦村委遂召开会议决定可以提供黄卦村委院中南面的一间房屋供被告李东生放置物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太谷县司法局阳邑司法所的调解证明、黄卦村委的会议记录、被告李东生占用的学校教室照片、黄卦大队南面房屋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东生因其房屋破烂暂住在空置的黄卦小学教室,由于多年无人居住年久失修渐成危房,原告黄卦村委需要修理改造房屋要求被告搬离并提供黄卦村委院中南面房屋供其放置物品,被告就应该配合原告及时搬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东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占用的原告所有的黄卦小学房屋腾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子平人民陪审员 杜维勇人民陪审员 吕文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淑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