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景新申请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新,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313号申请人:王景新被申请人:张民本院在王景新申请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将(2012)高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21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朱道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