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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立预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建升与施建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建升,施建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立预字第177号原告:陈建升。被告:施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升与被告施建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施建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宁波市海曙区,本案应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股权转让纠纷,其股权转让所涉公司宁波大红鹰医药供销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六楼,故本案该股权转让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公司登记注册地宁波市海曙区,被告住所地亦在宁波市海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施建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申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沂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