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二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建、汪会勇等与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汪会勇,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526号原告李建。原告汪会勇。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乃良,总经理。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赵国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汪会勇诉被告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所谓的“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系他人假冒名义非法设立,其引发的一切诉讼均与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应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案件移送至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中有一个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属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警审 判 员  刘 佳助理审判员  郭敬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庞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