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柳金花与袁卫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金花,袁卫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078号申请执行人:柳金花,农民。被执行人:袁卫宏,农民,现羁押于余姚市黄湖监狱。柳金花与袁卫宏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甬象刑初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袁卫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柳金花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卫宏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0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