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卢某、张某乙与被告谢某某、张某丙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卢某,张某乙,谢某某,张某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46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卢某。原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卢某。被告谢某某。被告张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与被告谢某某、张某丙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撤回起诉。诉讼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共同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士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