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新社诉被告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社,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81号原告程新社,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江,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新社诉被告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新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2年7月,被告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原告借款33600元,约定2012年12月底还清,现约定的还款时间已到,但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2012年7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3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孟江借程新社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元正(33600元),2012年12月底还清。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3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3600元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新社借款3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震审 判 员 王霞代理审判员 史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