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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杨铭与华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铭,华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959号原告:杨铭。委托代理人:蒋XX。被告:华笑芳。委托代理人:陈德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铭与被告华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铭于2013年8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铭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应青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