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郭定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郭定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定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定银下达了(2010)长执字第150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郭定银名下丰田牌GTM6481ASLSX型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豫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定银名下的丰田牌GTM6481ASLSX型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豫A×××××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