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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峰、罗静、罗凯、黄秀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峰,罗静,罗凯,黄秀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峰。被告罗静。被告罗凯。被告黄秀妮。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峰、罗静、罗凯、黄秀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诉讼保全费1149元,两项合计2557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