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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曹全运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春潮,任局长。被执行人曹全运,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建军审判员  米孟林审判员  张富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