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王某,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告鲍某,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赵爱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赵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