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非诉行审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宿中非诉行审字第0071号申请人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刘加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勇,该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柳,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辉,男,1969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6909060913,汉族,江苏安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泰和祥府项目部负责人,住徐州市炮车镇红马村李庄2组243#。申请人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以被申请人李辉未履行该局所作的宿建罚决(201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市住建局以被申请人已缴纳罚款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住建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市住建局撤回对宿建罚决(201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群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