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英军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军,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542号申请人陈英军,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滩村*组。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称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董事长。申请人陈英军与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称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二万四千二百一十九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二万四千二百一十九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肖 安 法执行员 茹 创 军执行员 令狐建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