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博文。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