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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博文。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