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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农牧良种场与姜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农牧良种场,姜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981号原告陕西省农牧良种场。住所地扶风县召公镇巨良村。法定代表人刘文,任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赵忠祥,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天虎,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永。原告陕西农牧良种场与被告姜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了所欠饲料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农牧良种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农牧良种场负担。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金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