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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章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连生与方学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连生,方学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章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黄连生,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方学潜,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章民四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方学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商贸城东四街×号×号店及楼梯间的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到申请人黄连生名下。二、申请执行人黄连生在三十日内可持本裁定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润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徐章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