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黎某妃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妃,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浦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黎某妃,女,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宁某贵,浦北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原告黎某妃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回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谢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勇科、人民陪审员陈媛组成的合议庭,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黎某妃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某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6月初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1997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带前夫的三个女儿(大女儿谢某虹、二女儿谢某丹、三女儿谢某萍)一起与被告共同生活,1999年生育儿子谢某欣。由于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加上双方学识、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原告与被告经常争打,特别是被告对原告生活从不关心、过问,2004年和2005年,被告明知原告有宫外孕,要到医院手术,被告不但不给予经济支持,就是连到医院看也没有看一眼,另外,被告一直认为原告带来的三个女儿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对这三个女儿学习、生活从不关心、过问,该三个女儿学习、生活费用全由原告负担。2008年10月,原告由于经济困难,向被告要一点钱交学费,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给,为此,双方大吵大闹一场,被告便赶原告出家门,从此,原告便外出打工,一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被告与原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和主体资格;2、《结婚证存根》,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6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1999年生育儿子谢某欣;4、《声明书》,原、被告离婚后儿子谢某欣愿意随被告生活。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在在答辩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的父亲谢某初进行了询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与认定:1、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是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存根》是国家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本院予以确认。3、原告提供的《声明书》,是原、被告儿子谢某欣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4、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的父亲谢某初进行的询问,原告对该询问笔录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于2008年便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过家,与家里没有联系过,现不知被告在何处等是事实。被告的父亲谢某初是最了解被告的情况的,反映本案有关情况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97年6月初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1997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带前夫的三个女儿(大女儿谢某虹、二女儿谢某丹、三女儿谢某萍)一起与被告共同生活,1999年生育儿子谢某欣。2008年10月,原告便外出打工,一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另外,原告带前夫的三个女儿(大女儿谢某虹、二女儿谢某丹、三女儿谢某萍)现已回原告前夫的家生活。2012年12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尽管原、被告共同生活近十年,并生育有一儿子,但从2008年开始,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已满两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儿子谢某欣未满18周岁,仍需抚养,本院尊重其选择,应跟随被告生活较适宜,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儿子谢某欣满18周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黎某妃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谢某欣随被告谢某某生活,由原告黎某妃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给儿子谢某欣直至谢某欣满18周岁止(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黎某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副本8份,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账号(733701040000520),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彬审 判 员 黄勇科人民陪审员 陈 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邱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