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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蜀商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滕志刚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江苏华电句容电厂一期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志刚,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江苏华电句容电厂一期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商初字第0030号原告滕志刚。委托代理人曾宪成,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法定代表人刘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双全。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江苏华电句容电厂一期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华电句容电厂内。负责人曾少风,系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志刚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江苏华电句容电厂一期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江苏华电句容电厂一期工程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志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江苏华电句容电厂一期工程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志刚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江苏华电句容电厂一期工程项目部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印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