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彦强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张彦强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临行审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春潮,任局长。 被执行人张彦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人。 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决字(2013)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建军 审 判 员 米孟林 代理审判员 宋春格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