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枢与叶国琴、王焕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枢,叶国琴,王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8.8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陈枢。被执行人叶国琴。被执行人王焕伟。申请执行人陈枢与被执行人叶国琴、王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叶国琴、王焕伟需向申请执行人陈枢欠款285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国琴、王焕伟下落不明,经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亦无其他财产登记记录。截止2013年8月8日,被执行人叶国琴、王焕伟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枢28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0900元、诉讼费30315元。申请执行人陈枢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国琴、王焕伟下落不明,经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亦无其他财产登记记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2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枢若发现被执行人叶国琴、王焕伟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