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5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曹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59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伟明。被执行人曹继光,男,汉族,1952年3月2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继光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曾文德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