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双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工程(西安)启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双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中机工程(西安)启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81号原告:西安双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立,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机工程(西安)启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经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西军,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双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工程(西安)启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双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双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双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西安双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郑杜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