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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姜美月与许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美月,许天红,许冬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姜美月。被告:许天红。第三人:许冬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美月诉被告许天红、第三人许冬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天红、第三人许冬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天红、第三人许冬莲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美月撤回对被告许天红、第三人许冬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3045元,由原告姜美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