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姜美月与许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美月,许天红,许冬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姜美月。被告:许天红。第三人:许冬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美月诉被告许天红、第三人许冬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天红、第三人许冬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天红、第三人许冬莲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美月撤回对被告许天红、第三人许冬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3045元,由原告姜美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