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仵嫄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