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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仵嫄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