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万贵与被告陈子文、陈子忠、陈子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贵,陈子文,陈子忠,陈子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陈万贵,男,193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彦华(系原告女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翠菊,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文,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子忠,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子明,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万贵与被告陈子文、陈子忠、陈子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子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彦华、张翠菊,被告陈子文、陈子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子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万贵诉称,2013年1月,原告所在村委会占用原告的土地,发给原告土地补偿款112142元。村委会将此款送到原告三子陈子明家中,三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此款私分。要求三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112142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列证据:1、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该村征用陈万贵、陈子明、陈子敏的土地3.45亩,付款336426元。2、陈子明书面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每个人的土地补偿款为112142元及陈子文、陈子忠、陈子明将原告陈万贵的112142元平分了,陈万贵知道后要求三人将钱退回,三人不退。3、战桂霞代陈子文、陈子忠收陈万贵占地钱的收据一张。被告陈子文、陈子忠辩称,一、被告所分得的土地补偿款是正当利益所得,并非不当得利。二、原告诉状中所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此款私分、索要返还未果,与事实不符。被告认为分得土地补偿款合法合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子文、陈子忠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下列证据: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从1996年1月1日三被告开始轮流赡养原告,原告的土地三被告分了,陈子文、陈���忠各分得0.66亩。陈子明分得0.68亩。被告陈子明未提交答辩。被告陈子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提出异议,认为该份证明不存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没有异议。被告陈子忠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提出异议,原告从来没有向我们要过钱;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陈子文、陈子忠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不知道有此协议,从协议内容看,立协议人为三个被告,没有原告的签字。立协议人私自处分原告的土地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不予确认。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上午到原告陈万贵住处对陈万贵做了调查笔录。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陈万贵系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村民,承包该村集体土地6亩,承包土地人口为3人,该三人为陈万贵、陈子敏、陈子明。土地座落为:大道西,3.45亩。郑家坡,0.93亩。大庙头,1.26亩。零散地,0.36亩。其中大道西的3.45亩均被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后泥河村委会征用,陈万贵、陈子敏、陈子明各分得征用款112142元。原告陈万贵、张希芬夫妇共生育六个子女,长子陈子文、次子陈子忠、三子陈子明,长女陈兰英、次女陈子舫、三女陈子敏,均已成家另过。2013年3月1日,被告陈子文、陈子忠、陈子明私自协商将原告陈万贵的112142元分配:其中陈子文、陈子忠各分得37366元,被告陈子明分得3741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原告陈万贵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原告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其占地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被告陈子文、陈子忠主张原告���意将占地补偿款平分给三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子文、陈子忠主张分家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原告名下的二亩承包地分给三被告所有,故占地补偿款也应由三被告所有,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私自将原告占地补偿款分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补偿款112142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子文返还原告陈万贵占地补偿款37366元;二、被告陈子忠返还原告陈万贵占地补偿款37366元;三、被告陈子明返还原告陈万贵占地补偿款37410元。以上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三被告��负担3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子靓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