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易遵树与被告泸县狐狸坡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遵树,泸县狐狸坡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易遵树,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委托代理人易遵宪,泸县毗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县狐狸坡医院。法定代表人邓正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遵树与被告泸县狐狸坡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遵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庆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吴俊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