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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开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沈阳**有限公司,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经开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李**,女,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焦*,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被告: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沈阳**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00元,减半收取581.00元,由原告李**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董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