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9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史诗与黄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诗,黄春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9905号原告:史诗,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大勇(原告史诗之父),男,1958年1月2日出生。被告:黄春燕,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朋,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诗诉被告黄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春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的户籍登记地及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号院×号,故本案依法应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关于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楼×层×单元×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4日签订《协议》,原告依约给付被告定金10万元。因合同履行地即涉诉房屋所在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春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李玉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