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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录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录祥,李树香,李振锋,陈洪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335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刘录祥。被告李树香。被告李振锋。被告陈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录祥、李树香、李振锋、陈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录祥、李树香、李振锋、陈洪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录祥、李树香、李振锋、陈洪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徐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