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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英诉被告耿金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英,耿金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李建英,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沙河村。被告耿金发,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沙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英诉被告耿金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建英负担。审判员  李凤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沈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