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英诉被告耿金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英,耿金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李建英,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沙河村。被告耿金发,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沙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英诉被告耿金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建英负担。审判员 李凤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沈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