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健诉常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常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43岁,���族,双辽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员,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常世伟,男,44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张健诉常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1)双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张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