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丹,梁春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杨丹丹,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天宫寺镇太平庄村。被告梁春胜,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李郁庄乡张百户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丹丹与被告梁春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丹丹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虹桥审 判 员 田学伟人民陪审员 马春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