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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丹,梁春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杨丹丹,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天宫寺镇太平庄村。被告梁春胜,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李郁庄乡张百户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丹丹与被告梁春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丹丹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虹桥审 判 员  田学伟人民陪审员  马春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