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肖恬与何昊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恬,何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肖恬。被执行人何昊峰。申请执行人肖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何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何昊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昊峰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兰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