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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肖恬与何昊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恬,何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肖恬。被执行人何昊峰。申请执行人肖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何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何昊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昊峰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兰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