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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芮存勤与倪鲁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存勤,倪鲁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芮存勤。被告倪鲁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存勤诉被告倪鲁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芮存勤以“经过调解,已收到事故赔款”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芮存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存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