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87号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炜君,该司职员。被告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周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90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心晶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赖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