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刘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余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两人愿意私下协商处理此事,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