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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北海市╳╳区人民政府与北海市╳╳区╳╳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北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41-2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北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北海市XX区人民政府与北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前已通过其他途径偿清本案债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书面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北经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4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苏忠华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