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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930号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慈东大道660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丹城象山县工业园区沿区路42号。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自行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065元。审 判 员 翁华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