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与何振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何振毫,广州市卓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54号原告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满贵,张晓莉,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振毫。委托代理人祝聪、黄瑞芬,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卓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肖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奕醒,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诉被告何振毫、第三人广州市卓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8元由原告广州市物资回收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惠琦钟细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