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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沈鸣与杨伟成欠款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鸣,杨伟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沈鸣,男,1963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6308150453,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府前街玉带园二区30栋504室。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成,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北海新村22栋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鸣与被告杨伟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鸣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袁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