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王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段忠兴与段淑珍、段庆俭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忠兴,段淑珍,段庆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王民初字第57号原告:段忠兴,农民。被告:段淑珍,农民。被告:段庆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忠兴诉被告段淑珍、段庆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淑珍、段庆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