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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柯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柯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1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柯仲。上诉人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柯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09)江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在该法施行之后,故在本案中予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贴的仲裁请求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范畴,且仲裁裁决的数额没有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的金额8040元。此类纠纷,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如认为仲裁裁决符合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不能直接向本院起诉,只能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用人单位方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诉至本院。现原告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直接向本院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规定。被告在仲裁阶段要求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但目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一审裁定驳回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上诉人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对南劳仲裁字(2009)96号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2009年7月24日受理后并没有及时作出判决,却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5项劳动争议范围,其中第四项为“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也认定为属劳动争议范畴,而却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实在让人费解。上诉人认为执行难不能成为驳回起诉的理由,如果因为补缴数额难以计算或者担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配合,法院就排除此类案件的管辖,实际是在推脱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9)江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基于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起诉,但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上诉人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规定。关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目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彪审判员 林福强审判员 韦卓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孟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